本基金應設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 五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基金主管機關首長 兼任之;其餘由本基金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三 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 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 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 進用視覺障礙者績優機關﹙構﹚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 視覺障礙者或視覺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四人或五人。 九 專家學者二人或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