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得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及創業計畫書審查後三個月內
,向銀行提出創業貸款申請,並應於六個月內辦妥貸款事宜,且於貸款放
款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利息補貼之申
請:
一 申請表及領據。
二 創業計畫書。
三 足以證明得開業之文件。
四 繳交貸款本息證明。
申請人有特殊事由者,得於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延長申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一日至十日,檢具下列文件,向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利息補貼:
一 繳交貸款本息證明。
二 持續營業之證明資料。
三 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