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2 條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
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
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
    離婚登記。
三、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
    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
    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四、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
    行中。
前項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第 5 條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申貸者前三年不需負擔利息,
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補貼期限最長七年。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