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96 年 04 月 24 日修正)
第 2 條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
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
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
    離婚登記。
三、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
    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
    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四、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
    行中。
第 8-1 條
家庭暴力受害,並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
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及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
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