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第 6 條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不需負
擔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
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