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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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輔導國軍屆退官兵參加職業訓練,增進其就業技能,充實專技人力
    ,並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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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辦單位:
    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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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執行單位: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 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國防部所屬其主
    管之編階在少將 (含) 以上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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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訓練種類及期限:
 (一) 一般訓練:
      辦理一年 (含) 以內各職類之日間訓練。
 (二) 專案訓練:
      以專案辦理之訓練,訓練職類及期限視個案實際需要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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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受訓資格與退伍時間:
 (一) 職業訓練:
      1 上校 (含) 以下軍官、士官服現役在十年 (含) 以上者,於退伍
        前六個月內依其意願接受訓練。
      2 上校 (含) 以下軍官、士官法定役期在十年 (不含) 以下者,須
        志願續服現役二年 (含) 以上,或義務役官兵志願留營二年 (含
        ) 以上,於退伍前六個月內依其意願接受訓練。
      3 義務役官兵及不具前兩項資格之志願役上校 (含) 以下軍官、士
        官,退伍前三個月內做意願調查,並於退伍後輔導接受訓練。
 (二) 退伍時間:
      1 訓練期間不足六個月者,退伍日期均以結訓次日生效,且不得再
        參加其他任何職類班次訓練。
      2 訓練期間在六個月 (含) 以上者,退伍日期均自開訓日起屆滿六
        個月之當日生效。
      3 受訓學員因個人行為不檢或中途退訓者,由原荐訓單位領回。
      4 受訓學員於結訓前退伍者,荐訓單位應於其退伍前七日 (含) 內
        函告訓練之職訓中心退伍日期,以利職訓中心辦理勞、健保加保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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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訓練時間及地點:
    依據職訓中心所訂時間、地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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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訓練課程:
    依據職訓中心所訂各職類訓練課程辦理,但專案訓練得視國防部荐訓
    單位之實際需要共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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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訓練經費:
 (一) 一般訓練經費由各職訓中心年度訓練經費預算勻支,如有不足,得
      由職訓局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專案訓練經費得由國防部補助之。
 (二) 受訓學員訓練期間之訓練費用依各職訓中心規定辦理。膳食、交通
      等費用,由受訓學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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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實施方式:
 (一) 職訓局於每年三月及九月底前,將各職訓中心簡介及年度招訓簡章
      ,函送各總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人事參謀
      次長室轉發各單位運用。
 (二) 主管之編階在少將 (含) 以上之各單位,輔導合於參訓人員辦理參
      訓意願調查作業,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彙整函送各職訓中心提
      出訓練需求 (意願調查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荐訓單位對受訓學員
      負篩選之責。
 (三) 各職訓中心於收到各荐訓單位提出訓練需求案件後,在不影響本機
      構訓練計畫下,應儘速函復各荐訓單位轉知意願參加訓練之官兵參
      加訓練,並副知職訓局與國防部 (人事次長室) 及隸屬總部 (司令
      部) 人事署 (處) 。
 (四) 各職訓中心依荐訓需求,檢討規劃得開設專班,再依各單位荐訓人
      員屆退時間辦理甄試等事宜。
 (五) 現役軍官、士官參加訓練者,國防部得以調額外服專勤方式辦理。
 (六) 本項職業訓練荐訓作業,由職訓中心及荐訓單位辦理,不接受官兵
      個人報名參加訓練。
 (七) 一般訓練或專案訓練,以在職訓中心實施為原則,理論課程必要時
      得在營傳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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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訓練輔導:
   (一) 受訓學員退伍前仍為現役軍人,訓練期間須恪遵軍人生活規範,
        並應遵守職訓中心各項有關規定。
   (二) 訓練期間,有關技能學習輔導及職業輔導等課程,由職訓中心協
        助輔導之;如因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者,得停止其訓練,並通知
        荐訓單位領回。
   (三) 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如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應依荐訓單位之規
        定辦理離營,並完成退伍軍人歸鄉報到手續後,得以一般養成訓
        練學員身分,繼續參加訓練至訓練期滿;其有關訓練輔導、膳食
        、住宿等事項,依職訓中心有關規定辦理。
   (四) 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因個人行為不檢或中途退訓者,依職訓中心
        學員退訓賠償之規定賠償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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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訓練成績:
   (一) 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各職訓中心發給結訓證書,退伍離營後
        ,得向各轄區政府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輔導就業,各職訓中心亦得
        協助輔導就業。
   (二) 受訓學員訓練期滿,各職訓中心得申請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成績
        合格者,發給技術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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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參訓意願調查:
      為輔導退伍後有學習就業專長意願之官兵參加職業訓練,國防部所
      屬其主管編階在少將 (含) 以上之單位得先作參加職業訓練意願調
      查 (格式如附件二) ,將意願調查所得資料,依參訓意願分送各職
      訓中心,俾規劃安排適當訓練班次,並於志願參加訓練者離營前告
      知其參加訓練之職訓中心名稱、訓練職類及開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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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附則:
   (一) 本計畫由國防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銜函頒實施。
   (二) 國防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瞭解參訓人員受訓狀況,得不定期
        派員督考之。
   (三) 訓練實施期間,荐訓單位除因緊急任務需要,不得任意函請召回
        其所荐訓人員。
   (四)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依國防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協商
        修正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