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屆退官兵職業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96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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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方式:
(一)職訓局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彙編各職訓中心年度招訓簡介,函送陸
      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
      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轉發各單
      位運用。
(二)荐訓單位輔導合於參訓人員辦理參訓意願調查作業,並出具荐訓證
      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一),交由參訓官兵檢附該證明文件,於各職
      訓中心訓練班次招生報名期間內,逕至職訓中心報名參訓,逾期不
      予受理;荐訓單位對受訓學員負篩選之責。
(三)各職訓中心於接受官兵報名並依甄試程序辦理後,始將錄訓報到之
      學員名冊函送原荐訓單位並副知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及隸屬
      各司令部(人事軍務處)。
(四)國防部得視屆退官兵訓練需求,協調各職訓中心檢討規劃開設專班
      訓練。
(五)現役軍官、士官、志願役士兵參加訓練者,國防部得以調額外服專
      勤方式辦理。
(六)一般訓練或專案訓練,以在職訓中心實施為限,理論課程必要時得
      在營傳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