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2 年 11 月 08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四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以財政部代表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一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中央信託局代表一人。
  十、臺灣省政府代表一人。
  十一、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二、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三、勞方代表一人。
  十四、資方代表一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