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 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二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八、中央信託局代表一人。 九、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一、勞方代表三人。 十二、資方代表三人。 十三、專家二人。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