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8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2 條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
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二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八、中央信託局代表一人。
九、臺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高雄市政府代表一人。
十一、勞方代表三人。
十二、資方代表三人。
十三、專家二人。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