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  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  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  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  中央銀行代表一人。
六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  勞方代表四人。
八  資方代表四人。
九  專家二人。
第 3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基金收支、保管之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 關於基金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 關於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基金收支、保管、管理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