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款之門診醫療費用,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依據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申報職業傷害或職業病門診醫療費用之
案件,依健保局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
二、勞工未持前款門診就診單就醫,而由行政院衛生署審定合格具有診療
職業病資格之醫師或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勞工保險
職業病門診單,申報職業病門診醫療費用之案件,依健保局核付之醫
療費用計算。
三、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逕依就醫者主訴診斷申報職業傷害門診醫療費用之
案件,經勞保局與其承保檔比對成功者,依健保局核付之醫療費用計
算。
四、被保險人申請核退職災門診自墊醫療費用經勞保局核定給付者,依健
保局核付之醫療費用計算。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勞保局核定不給付之案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
法令屬健保局負擔之醫療費用,及其加報之診察費已由健保局於特約醫事
服務機構申報之費用內扣還者,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