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技能檢定業務需要,依本局組織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設技能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技能檢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技能檢定實施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技能檢定費用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技能檢定制度之諮詢事項。
  五、其他有關技能檢定事項。
3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由本局聘請有關機關代表
  、勞資團體代表及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
4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技能檢定組組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職員調兼之。
5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每月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集之。
6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車馬費。
7
  本會對外公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8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