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61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7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除由業務執行人充任委員者外,其餘委員均以二年為任期
,連選得連任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