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第 16 條
職工福利社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幼兒園。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
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