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
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