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 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