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 列人員派 (聘) 兼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本基金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業務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本基金收支之審核事項。 五、本基金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六、其他事項。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應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後分別辦理。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置辦事 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派兼之。本會行政管理事項,由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統籌辦理。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勞工保險局及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