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20-1 條
本局為執行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
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設勞工退休金業務處。
勞工退休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七人
、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