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性別工作平等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部長指定勞動部 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女性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 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 人員,均由勞動部現職人員派兼之。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兼職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