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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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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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 │備 考│
│ │ ├──┬──┤ │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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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一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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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所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一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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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五 │五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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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一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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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一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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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 │薦任第七職等 │五二│五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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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二 │二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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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二 │二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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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一 │一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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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會計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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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六八│六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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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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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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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 │備 考│
│ │ ├──┬──┤ │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
│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一職等辦理。 │
├─────┼──────────┼──┼──┼───────┤
│副所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職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五 │五 │ │
│ │等 │ │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一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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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一 │ │
│ │等 │ │ │ │
├─────┼──────────┼──┼──┼───────┤
│檢查員 │薦任第七職等 │四二│四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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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二 │二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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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一 │一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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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一 │一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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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會計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合計 │ │五七│五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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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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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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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 │備 考│
│ │ ├──┬──┤ │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
│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一職等辦理。 │
├─────┼──────────┼──┼──┼───────┤
│副所長 │簡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一職等辦理。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五 │五 │ │
│ │等 │ │ │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一 │ │
│ │等 │ │ │ │
├─────┼──────────┼──┼──┼───────┤
│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一 │ │
│ │等 │ │ │ │
├─────┼──────────┼──┼──┼───────┤
│檢查員 │薦任第七職等 │四六│四六│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一 │一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一 │一 │ │
│ │等 │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二 │二 │ │
│ │等 │ │ │ │
├─────┼──────────┼──┼──┼───────┤
│人事室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會計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八│
│ │ │ │ │職等辦理。 │
├─────┼──────────┼──┼──┼───────┤
│合計 │ │六一│六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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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