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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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基隆區就業服務中心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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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備          考│
│          │                    ├──┬──┤              │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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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三」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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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一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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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      │薦任第八職等        │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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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四  │四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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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師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一  │一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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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一一│一一│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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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二  │二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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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二  │二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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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一  │一  │              │
│          │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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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一  │一  │              │
│          │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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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三一│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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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臺北區就業服務中心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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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備          考│
│          │                    ├──┬──┤              │
│          │                    │暫行│合理│              │
│          │                    │員額│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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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薦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
│          │                    │    │    │在「甲、中央機│
│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
│          │                    │    │    │十三」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
│          │                    │    │    │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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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一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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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      │薦任第八職等        │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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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六  │六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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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師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一  │一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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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一八│一八│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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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四  │四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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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四  │四  │              │
│          │等                  │    │    │              │
├─────┼──────────┼──┼──┼───────┤
│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一  │一  │              │
│          │七職等              │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一  │一  │              │
│          │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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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四七│四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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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及編制表,自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