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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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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 ├───┬───┤ │
│ │ │暫行 │合理 │ │
│ │職 等│員額 │員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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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 │○ │本職稱如係安置│
│ │ │ │ │原臺灣省政府一│
│ │ │ │ │級機關首長者,│
│ │ │ │ │得列簡任第十二│
│ │ │ │ │職等至第十三職│
│ │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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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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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簡任第十職等 │一 │○ │ │
│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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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簡任第十職等 │三 │三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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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八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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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副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 │ │
│員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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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一 │○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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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
│ │等 │ │ │第十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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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三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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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三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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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五 │五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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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 │薦任第八職等 │二九 │○ │暫行員額兼任八│
│ │ │(八 )│ │人係由分析師一│
│ │ │ │ │人,檢查員七人│
│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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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務檢│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一 │○ │ │
│查員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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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一 │一 │原兼股長。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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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二七 │一 九│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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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一 │一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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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二 │一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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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一 │一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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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四 │四 三│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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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七 │六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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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四 │三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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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一六七│一○○│ │
│ │ │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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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
額範圍內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
二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