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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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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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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暫 行│合 理│ │
│ │職 等│員 額│員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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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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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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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簡任第十職等 │三 │三 │ │
│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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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 │八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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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三 │內一人得列簡任│
│ │等 │ │ │第十職等至第十│
│ │ │ │ │一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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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三 │二 │內一人得列簡任│
│ │等 │ │ │第十職等至第十│
│ │ │ │ │一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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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二 │二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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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八 │八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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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一八 │一五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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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一 │一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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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員│薦任第七職等 │九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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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三 │三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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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四二 │三三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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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設│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一 │一 │ │
│計師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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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四 │四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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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二 │一 │ │
│ │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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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一○九│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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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升遷
者外,均出缺不補。
三 現職股長十八人,占用本編制表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職缺,
繼續留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