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勞動部二人。 (二)衛生福利部一人。 (三)教育部一人。 (四)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五)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六)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至少應有一名身心 障礙女性。
四、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其決議事項得送 請本部及有關單位參考辦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同一機關或團體所屬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 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