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及編制表,自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