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四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並設左列各組 (室) :
一  綜合規劃組。
二  公共訓練組。
三  企業訓練組。
四  技能檢定組。
五  就業輔導組。
六  秘書室。
七  人事室。
八  會計室。
九  統計室。
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職掌如左:
一  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綜合性政策、法制之規劃與研擬
    事項。
二  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之專案評鑑事項。
三  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綜合性之研究發展事項。
四  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綜合性近、中、長程計畫、方案
    之研擬  、審查事項。
五  關於職業訓練教材之研訂、審查事項。
六  關於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協調配合之研擬、彙辦事項。
七  關於職業訓練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八  關於海外職業訓練技術合作事項。
九  關於綜合性專案獎勵事項。
十  關於列管業務之管考事項。
十一  關於本局年度施政計畫之彙辦事項。
十二  關於本局業務電腦化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三  關於本局業務之綜合宣導事項。
十四  關於宣揚倡導敬業勤勞美德之推動、協調及協助事項。
十五  關於本局綜合性出版品及刊物之編譯事項。
十六  關於本局圖書資料之管理事項。
十七  關於本局業務有關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八  關於本局業務有關訴願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九  關於人力動員業務本局主管部分之規劃、研擬事項。
二十  關於外賓接待事項。
二十一  關於新聞聯繫事項。
二十二  其他有關綜合性規劃或彙辦事項。
第 5 條
公共訓練組職掌如左:
一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年度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審查事項。
三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機構之許可、登記、管理、輔導及聯繫事項。
四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訓練業務之督導、考核及推動協調事項。
五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籌設、擴建之研議事項。
六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養成訓練課程規範、設備規範及有關訓練教材
    費標準事項。
七  關於中央機關職業訓練經費預算之初審事項。
八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新增與調整職類之訓練計畫及其訓練材料費之
    審查事項。
九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業務研討會、座談會等舉辦事項。
十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師資之培訓、教學觀摩、進修、管理事項。
十一  關於殘障者職業訓練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十二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及發證事項。
十三  關於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及有關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
十四  關於職業訓練師應聘職類與相關技能檢定職類對照表之研討、修訂
      事項。
十五  關於專案辦理轉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事項。
十六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接受委託訓練之審議事項。
十七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獎助金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八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養成訓練費用結構及其標準之研究審訂事項
      。
十九  關於公共職業訓練獎勵事項。
二十  其他有關公共職業訓練事項。
第 6 條
企業訓練組職掌如左:
一  關於企業訓練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  關於企業訓練之規劃及企業訓練計畫之審查事項。
三  關於事業機構及職業團體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之許可、登記管理及輔
    導事項。
四  關於事業機構及職業團體辦理職業訓練之指導輔助事項。
五  關於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之輔導及技術協助事項。
六  關於技術生訓練職類標準及相關法規之研訂修訂事項。
七  關於應辦職業訓練之業別、規模及職業訓練費用比率之擬訂及修訂事
    項。
八  關於事業機構提列職業訓練費用之審核事項。
九  關於職業訓練基金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事項。
十  關於國營事業機構員工職業訓練經費之初審事項。
十一  關於推動補助相關機關團體等辦理企業在職員工各類進修訓練。
十二  關於產業自動化技術及管理人才訓練之推動辦理事項。
十三  關於整廠輸出及對外投資設廠之廠商申辦代訓外國勞工案件之審核
      事項。
十四  關於事業機構職業訓練規劃人員及教學人員之培訓事項。
十五  關於企業訓練成果發表觀摩會及企業訓練實務講座之推動辦理事項
      。
十六  關於企業訓練獎勵事項。
十七  關於企業訓練業務相關資料之蒐集、編撰事項。
十八  其他有關企業訓練事項。
第 7 條
技能檢定組職掌如左:
一  關於技能檢定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  關於技能檢定實施計畫之研擬及地方執行計畫之審查事項。
三  關於技能檢定業務之辦理、督導、協調及考核事項。
四  關於技能檢定規範之研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與題庫之建立事項。
五  關於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技能檢定之輔導事項。
六  關於技能檢定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評鑑及改進事項。
七  關於技能檢定專業人員之培訓、進修、資格甄審及發證事項。
八  關於技術士職業證照制度之建立事項。
九  關於技術士證之核發及管理事項。
十  關於技能檢定各項收費標準之訂定、收費及解繳事項。
十一  關於與公共安全有關事業機構僱用一定比率技術士之協調推動事項
      。
十二  關於技能檢定委員會業務之有關事項。
十三  關於技能競賽委員會業務之有關事項。
十四  關於全國性、國際性或區域、分業技能競賽之舉辦與輔導事項。
十五  關於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及與國際技能競賽組織之聯繫合作事項。
十六  關於推展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建立職業證照制度之獎勵事項。
十七  其他有關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事項。
第 8 條
就業輔導組職掌如左:
一  關於就業服務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  關於就業服務計畫之研擬及審查事項。
三  關於就業促進計畫之研訂、推動及協調事項。
四  關於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考核、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  關於設置就業服務機構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七  關於求才、求職、招募勞工之管理事項。
八  關於聘僱外國人工作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九  關於各級學校應屆畢業生就業服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  關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十一  關於職業輔導資料、職業心理測驗及作業工具編製有關事項。
十二  關於全國就業服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及推動等有關事項。
十三  關於就業服務人員進修訓練事項。
十四  關於職業分類典之修訂事項。
十五  關於就業服務宣導資料及出版刊物之編撰事項。
十六  關於就業市場人力供需狀況之研究事項。
十七  關於就業服務獎勵事項。
十八  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  關於公文收發、繕校及檔案之管理事項。
二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  關於公文之列管、查催、統計事項。
四  關於公共關係、新聞聯繫之協辦事項。
五  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之保管事項。
六  關於財物購置、修繕及管理事項。
七  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事項。
八  關於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局務會會議之紀錄事項。
九  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  人事管理:
 (一) 關於本局暨所屬機構組織編制事項。
 (二) 關於本局暨所屬機構辦事細則研 (修) 訂事項。
 (三) 關於本局暨所屬機關分層負責之檢討、改進事項。
 (四) 關於本局暨所屬機構職員派免遷調、任審事項。
 (五) 關於本局暨所屬機構職員訓練進修、差假勤惰、考核獎懲事項。
 (六) 關於本局暨所屬機構職員待遇、福利、退休、撫卹事項。
 (七) 關於本局暨所屬機構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運用事項。
 (八) 關於本局單行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九) 關於本局暨所屬機構人事人員管理事項。
 (十) 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二  人事查核:
 (一) 關於人事查核工作策劃、考核、查覆及蒐集處理事項。
 (二) 關於政風調查、安全維護之策劃、執行及教育宣導事項。
 (三) 關於違法失職、洩密事件調查處理事項。
 (四) 關於公務機密維護及保密檢查事項。
 (五) 其他有關人事查核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  關於歲入、歲出預 (概) 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二  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 (修正) 事項。
三  關於經費之流用、債務及契約責任之保留暨預備金動支之申請事項。
四  關於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及各項記帳憑證
    之製作、帳簿之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
    與送審事項。
五  關於暫收、暫付、代收、代付款項之登記與整理事項。
六  關於營繕工程、購置、定置、變賣、財物之招標、議價、比價及訂約
    、驗收、驗交之會同監辦事項。
七  關於所屬職業訓練機構會計事務之檢查與督導事項。
八  關於事業機構支用職業訓練費用會計事務之檢查與督導事項。
九  關於職業訓練基金會計事務之管理事項。
十  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第 12 條
統計室職掌如左:
一  關於應用統計資料之調查、蒐集事項。
二  關於統計資料分析運用彙編事項。
三  關於統計資料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四  關於統計資料之交換與統計工作聯繫事項。
五  關於就業市場人力供需調查事項。
六  關於本局統計資料統一發布與提供事項。
七  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局各組得分科辦事。
第 14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  業務計畫與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  法規研訂原則之採擇。
三  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  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  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  各單位及所屬各機構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七  本局暨所屬機構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  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第 15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  重要業務之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  各種會議之出席與主持。
三  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四  各單位工作之協調、監督與指導。
五  新聞發布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六  局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左:
一  重要業務之參與。
二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  各組 (室) 業務之督導協調。
四  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五  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六  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 (室) 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  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之文稿之審核。
二  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與監督。
三  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  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五  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
六  各科工作及權責之協調與解決。
七  本組 (室) 所屬人員考核獎勵之擬議。
八  本組 (室) 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九  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18 條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
第 19 條
專門委員、技正 (簡任十職等以上) 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  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
二  職業訓練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  法規之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  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  長官交辦事項。
第 20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  主管案件之處理。
二  主管業務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三  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四  所屬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五  交辦事項。
第 21 條
秘書、技正 (薦任九職等以下) 、專員、編審、技士、科員、辦事員、書
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第 22 條
本局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3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局長主持,其
出席人員如左: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組長、室主任。
四  附屬機構首長。
五  局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4 條
本局每年召開職訓業務檢討會一次,於年終舉行,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 2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