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訓練發展組。
三、身心障礙者展能及技能檢定組。
四、就業服務組。
五、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六、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七、法務室。
八、資訊室。
九、秘書室。
十、人事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統計室。
十三、政風室。
第 5 條
訓練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職業訓練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二、職業訓練之宣導、研發及推廣。
三、職業訓練供給及需求掌握之調查分析。
四、職業訓練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職業訓練計畫之訂定、修正、推動及協調。
六、職業訓練輔助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七、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管理及發展。
八、職業訓練師資、課程與教材之規劃及管理。
九、職業訓練品質規範之訂定、推廣、評鑑及輔導。
十、職業訓練資訊系統之建置及維護。
十一、局屬職業訓練中心業務功能之規劃及推動。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事項。
第 6 條
(刪除)
第 9 條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來臺工作許可與管
    理政策之研擬及規劃。
二、辦理外國人工作涉外事務。
三、外國人工作之輔導及管理。
四、補助警政、衛生、外交及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
五、外國人工作及仲介外國人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法規之研訂、修正
    及解釋。
六、外國人、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查處。
七、仲介外國人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管理、輔導及收費標準。
八、仲介外國人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管理。
九、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之認可、廢止及撤銷。
十、其他有關工作及仲介外國人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第 9-1 條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國人審核許可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
二、外國人聘僱許可審查基準及作業流程之規劃及訂定。
三、國內招募程序與合理勞動條件之評估分析、訂定及修正。
四、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及營造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五、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及家庭幫傭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六、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七、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八、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審核及廢止許可。
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工作之審核及許可。
十、就業安定費之收繳、退還、催繳及強制執行。
十一、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收容費用墊付、催繳及強制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外國人工作之審核及許可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