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