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0:05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英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