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20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或延長工作
時間者,雇主應即公告周知。
第 20-1 條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
之部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