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14 條
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
第 20-1 條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
之部分。

(依據勞動部 105.06.21  勞動條 3  字第 1050131243 號令,本條不適
  用。)
第 21 條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繁重之工作,係指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
之工作。所稱危險性之工作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5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