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2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
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 5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 6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