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修正)
第 2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 3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
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
,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 5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
核定後公告實施。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