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第 9 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
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
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