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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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有關收繳、墊償及運用等業務,委託勞工保
  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前項委託金融機構運用相關事宜,由勞保局擬訂,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