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第 8 條
勞工因雇主歇業積欠工資,已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請求墊償工資時,
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開具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
,或確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解散經認定符合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發生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登記,或確已終止生產、
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者,亦得請求墊償積欠工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