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規定之工 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左: (一) 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 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 要者得免列。 (三) 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三、工作規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徵得勞方同意、先行報備 或核准之事項,事業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送核,或應先依規定辦理完 成,始得列入工作規則內容,其餘部分事業單位亦得會商勞方檢附相 關文件送核。。
四、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應列為審核參考,審慎處 理。
五、工作規則內容有違法不當或不足者,主管機關得通知事業單位刪除、 修訂或增訂之。
六、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 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
七、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八、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事業單位報請核 備之工作規則,參據下表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