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指定中央信託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財政部及其 他有關機關會同組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 核,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中央信託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提監理 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中央信託局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業務,並應按期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陳報主管機 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