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86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第 6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
      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購買調節本基金經常收支所需票券或債券。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三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