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管理本專款,特設置本會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小組 (
  以下簡稱管理小組) ,管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
  人員兼任;置委員十三人,由下列單位遴派代表,經本會聘 (派) 任組成
  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勞工福利處長兼任。下設行政、總務、會計
  三組,每組置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召集人就本會職員派兼之。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三人。
  二  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  財政部一人。
  四  經濟部一人。
  五  交通部一人。
  六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七  基隆市政府一人。
  八  台中縣政府一人。
  九  宜蘭縣政府一人。
  一○  花蓮縣政府一人。
  一一  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一人。
  管理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