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額度,審查項目如下:                                  
一  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總班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班數。                                                    
二  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  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四  雇主和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與受僱者子女收托總人數之比率。
五  雇主選定委託之托兒服務機構分布狀況。                        
六  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七  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八  收托時間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九  托兒衛生保健計畫。                                          
十  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
辦法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比例、申請情況及視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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