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托兒設施:
 (一) 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
      。
 (二) 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高新
      臺幣五十萬元。
二、托兒措施:補助辦理受僱者子女托兒服務措施,每年最高新臺幣二十
    萬元。
前項第一款托兒設施,包括托兒遊樂、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全設備、
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等。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額度,審查項目如下:
一、雇主設置托兒機構之收托總人數、總班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班
    數。
二、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四、雇主和立案托兒機構簽約家數與受僱者子女收托總人數之比率。
五、雇主選定委託之托兒機構分布狀況。
六、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七、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八、收托時間之安排,應兼顧兒童健全身心發展及受僱者上、下班時間。
九、托兒衛生保健計畫。
十、具備良好教育及托育理念。
十一、教保人員之進修狀況。
十二、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各地方主管機關當年度辦理本
辦法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之預算比例、申請情況及視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
第 7 條
雇主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三、托兒服務機構之最近公共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四、實施計畫書。
五、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六、配合第五條審查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促進兒童健全身心發展目標之具體資料。
雇主申請托兒措施補助者,除應檢具前項各款文件外,並應檢具辦理托兒
措施之委託合約書影本、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