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4 條
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六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
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