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服務中心輔導設置實施要點 (民國 90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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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推行勞工諮詢服務,輔導
    設置勞工服務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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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會輔導設置之勞工服務中心為直轄市、縣 (市) 政府、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行政院國科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勞工行政單位,
    備有固定服務場所,一線以上諮詢服務電話及專職或兼職督導人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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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勞工服務中心服務項目如下:
 (一) 勞工法令諮詢服務事項。
 (二) 勞工團體組織之諮詢服務事項。
 (三) 勞工教育、休閒活動及勞工福利等之諮詢服務事項。
 (四) 勞工生活輔導、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之諮詢服務事項。
 (五) 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條件檢查及勞工保險之諮詢服務事項。
 (六) 其他有關勞工諮詢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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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勞工服務中心受理作業方式如下:
 (一) 勞工服務中心得以口頭、電話、書信及電子郵件受理諮詢案件。
 (二) 勞工服務中心受理申訴案件,依密件處理,其中有重大申訴案件,
      應依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之規定。
 (三) 勞工服務中心受理案件,得視案情需要轉請其他有關單位辦理逕復
      ,並副知原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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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會得視專案計劃酌予補助各勞工服務中心下列費用:
 (一) 辦理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費用:聘請執業律師固定於勞工服務中心擔
      任諮詢服務,本項申請得先提供律師服務時間表,每週至少一次,
      以整年實際服務次數計算。每次出席諮詢費用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
      元。
 (二) 勞工志工輪值誤餐費或交通津貼:本項申請至少先招募五位以上志
      工參與輪值服務,並提供志工輪值表,按輪值服勤紀錄酌予支付,
      每次服務三小時以上,以支給新台幣一百元計算。志工職前及在職
      訓練費,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另以專案提出經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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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提送年度經費概算表,並應依政府機關會
    計作業規定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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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勞工服務中心於每月五日前填報上月案件月報表,函送本會彙辦,
    其案件登錄分析表及法律服務資料記錄表留存二年,備供本會定期或
    不定期查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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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會將不定期辦理勞工服務中心服務滿意度問卷抽樣調查,並公佈統
    計結果,作為改進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