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
五至百分之十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
之規定辦理。但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
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
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其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
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每年計算調整其職業災害保險
費率。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至少
每三年調整一次。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