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
金額薪資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
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但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其
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超過百分
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
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其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
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每年計算調整其職業災
害保險費率;其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並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