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第 98-1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
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 99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