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第 43 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請領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
殯葬費之人得自行請領。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十二條規定
請領保險給付者,得由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自行請領。
第 82 條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得僅附前項第一款所定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