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第 8 條
本基金運用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八款及
第九款之國外投資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四十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