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
理加保手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
申請辦理加保手續:
一、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
二、勞資爭議或遷址者。
第 10-1 條
依本辦法續保之被保險人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前,因死亡或失能經診
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保險效力至死亡或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
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終止。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
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