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 理加保手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 申請辦理加保手續: 一、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 二、勞資爭議或遷址者。
依本辦法續保之被保險人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前,因死亡或失能經診 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保險效力至死亡或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 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終止。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