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失業認定申請案件時,應就下列相關證明文件詳予審查:
一、必要文件:
(一)原投保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正本附影本一份(正本驗畢
歸還)。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附影本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二、參考文件:
(一)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二)技術士證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前項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勞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單位全稱及地址、工作
性質、工資、離職原因與離職日期。
申請人所送必要證明文件或內容不齊全者,應於十五日內補正。經如期補正者,其
失業給付等待期自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之日起算;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