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施
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外,應另備下列文件:
一、離職前擔任工作之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
等作業經歷報告。
二、地區教學醫院以上、經行政院衛生署新制醫院評鑑優等以上、新制醫
院評鑑及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之各專科醫師,或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合格之職業醫學專科醫師
開具之職業病診斷書。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之被保險人
或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診斷出具。
三、過去工作期間之工作環境檢測資料。但原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無法
提出者,應檢附一年以上相關疾病之就醫紀錄及健康檢查資料,必要
時提供相關病理切片報告。
從事石礦、煤礦、金屬礦業罹患塵肺症勞工,無法提出前項環境檢測資料
者,得免附。